(1)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。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,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。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、变质的产品。
(2)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有关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、产品名称、生产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、等级和主要成份、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、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等的规定。
(3)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,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、厂址。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示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。销售者销售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。